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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职 能
福田分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与物价管理机关关于工商行政及物价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办理辖区内私营、独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宝安、龙岗受市局委托可从事辖区内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军办企业外的法人、非法人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

  三、组织开展辖区内(除市属企业开办的专业市场外)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四、登记区属企业承接的“三来一补”项目。

  五、负责辖区内各类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年检、回访出资监督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各类违反有关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负责辖区内各类市场(除市属企业开办的专业市场外)及展销会的登记注册与管理工作,核发《市场登记证》,查处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查处辖区内不正当竞争、贩私、投机倒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定和侵犯商标权行为;以及各类广告违法行为,监督管理辖区市场经济秩序。

  八、负责辖区内价格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制订和调整有关商品、服务价格及收费标准。

  九、检查督促辖区内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遵守价格法规和国家、省、市制定的商品、服务价格、收费标准,查处价格违法违章行为。

  十、承担市局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罗湖分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与物价管理机关关于工商行政及物价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办理辖区内私营、独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宝安、龙岗受市局委托可从事辖区内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军办企业外的法人、非法人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

  三、组织开展辖区内(除市属企业开办的专业市场外)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四、登记区属企业承接的“三来一补”项目。

  五、负责辖区内各类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年检、回访出资监督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各类违反有关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负责辖区内各类市场(除市属企业开办的专业市场外)及展销会的登记注册与管理工作,核发《市场登记证》,查处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查处辖区内不正当竞争、贩私、投机倒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定和侵犯商标权行为;以及各类广告违法行为,监督管理辖区市场经济秩序。

  八、负责辖区内价格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制订和调整有关商品、服务价格及收费标准。

  九、检查督促辖区内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遵守价格法规和国家、省、市制定的商品、服务价格、收费标准,查处价格违法违章行为。

  十、承担市局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盐田分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与物价管理机关关于工商行政及物价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办理辖区内私营、独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宝安、龙岗受市局委托可从事辖区内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军办企业外的法人、非法人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

  三、组织开展辖区内(除市属企业开办的专业市场外)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四、登记区属企业承接的“三来一补”项目。

  五、负责辖区内各类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年检、回访出资监督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各类违反有关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负责辖区内各类市场(除市属企业开办的专业市场外)及展销会的登记注册与管理工作,核发《市场登记证》,查处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查处辖区内不正当竞争、贩私、投机倒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定和侵犯商标权行为;以及各类广告违法行为,监督管理辖区市场经济秩序。

  八、负责辖区内价格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制订和调整有关商品、服务价格及收费标准。

  九、检查督促辖区内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遵守价格法规和国家、省、市制定的商品、服务价格、收费标准,查处价格违法违章行为。

  十、承担市局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南山分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与物价管理机关关于工商行政及物价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办理辖区内私营、独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宝安、龙岗受市局委托可从事辖区内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军办企业外的法人、非法人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

  三、组织开展辖区内(除市属企业开办的专业市场外)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四、登记区属企业承接的“三来一补”项目。

  五、负责辖区内各类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年检、回访出资监督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各类违反有关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负责辖区内各类市场(除市属企业开办的专业市场外)及展销会的登记注册与管理工作,核发《市场登记证》,查处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查处辖区内不正当竞争、贩私、投机倒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定和侵犯商标权行为;以及各类广告违法行为,监督管理辖区市场经济秩序。

  八、负责辖区内价格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制订和调整有关商品、服务价格及收费标准。

  九、检查督促辖区内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遵守价格法规和国家、省、市制定的商品、服务价格、收费标准,查处价格违法违章行为。

  十、承担市局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宝安分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与物价管理机关关于工商行政及物价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办理辖区内私营、独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宝安、龙岗受市局委托可从事辖区内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军办企业外的法人、非法人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

  三、组织开展辖区内(除市属企业开办的专业市场外)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四、登记区属企业承接的“三来一补”项目。

  五、负责辖区内各类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年检、回访出资监督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各类违反有关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负责辖区内各类市场(除市属企业开办的专业市场外)及展销会的登记注册与管理工作,核发《市场登记证》,查处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查处辖区内不正当竞争、贩私、投机倒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定和侵犯商标权行为;以及各类广告违法行为,监督管理辖区市场经济秩序。

  八、负责辖区内价格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制订和调整有关商品、服务价格及收费标准。

  九、检查督促辖区内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遵守价格法规和国家、省、市制定的商品、服务价格、收费标准,查处价格违法违章行为。

  十、承担市局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龙岗分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与物价管理机关关于工商行政及物价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办理辖区内私营、独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宝安、龙岗受市局委托可从事辖区内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军办企业外的法人、非法人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

  三、组织开展辖区内(除市属企业开办的专业市场外)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四、登记区属企业承接的“三来一补”项目。

  五、负责辖区内各类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年检、回访出资监督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各类违反有关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负责辖区内各类市场(除市属企业开办的专业市场外)及展销会的登记注册与管理工作,核发《市场登记证》,查处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查处辖区内不正当竞争、贩私、投机倒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定和侵犯商标权行为;以及各类广告违法行为,监督管理辖区市场经济秩序。

  八、负责辖区内价格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制订和调整有关商品、服务价格及收费标准。

  九、检查督促辖区内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遵守价格法规和国家、省、市制定的商品、服务价格、收费标准,查处价格违法违章行为。

  十、承担市局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注册分局 一、参与有关企业登记注册方面的政策法规的制订、宣传及咨询工作,监督管理企业登记代理活动。

二、受理各类企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注册申请,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证照;办理登记公告。

三、指导全系统企业登记注册工作。

四、承担市局交办的有关工作
光明分局  一、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的批示、决定。

 二、按权限负责辖区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登记注册,并实行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管理辖区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组织查处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

四、监督辖区市场竞争行为,查处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五、监督辖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及侵犯消费者佥权益等违法行为。

 六、负责辖区商标的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商标违法行为。

 七、负责辖区广告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广告违法行为。

 八、负责辖区合同及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监督管理辖区经纪人、经纪机构。
  
十、负责辖区价格监督管理,核发区属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组织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十一、按权限审批区域性列管商品和服务价格。

十二、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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