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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日期: 2007年02月08日 【字号
深价管字〔2007〕10号
 
 
各物价分局,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粤价[2006]297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2月26日起,我市停止收取管道燃气开户费(初装费、增容费)等名目费用。今后,任何单位都不得再向用户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此类费用。
        二、2006年12月26日前,用户已缴交管道燃气开户费(初装费、增容费)等费用的,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6号)规定,不再退回用户。2006年12月26日以后,用户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签订合同,并已缴交了管道燃气开户费(初装费、增容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须退还给用户。
        三、今后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按合理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核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维护、更新供气设施发生的维修费、折旧费以及计量装置校验、更换和强制检定等合理支出均计入燃气经营成本费用,不得在气价外另向用户收费。
        四、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用户的要求提供下列服务:燃气设施改管、移表、封表、启表(不含初次开通)、加装或换装燃气器具、补发和更换IC卡、办理过户手续,可向用户收取一定费用,具体标准由燃气经营企业报我局批准后执行。我局《关于规范我市液化石油气销售价外收费的通知》(深价管字〔2004〕7号)中的气表定期更换费自即日起停止收取,改管服务收费暂时维持不变。
        五、停止收取管道开户费(初装费、增容费)后,我市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标准和计费方式暂时维持不变。
        六、我市是否实行两部制气价,以及原已缴交开户费(初装费、增容费)的用户是否予以气价优惠等问题,我局将在下一步制定天然气价格和调整液化石油气价格时一并研究解决。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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