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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合伙企业注销?
信息来源: 日期: 2007年09月25日 【字号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合伙企业注销。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四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第十四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一)合伙企业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法律依据和相关链接: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
深圳市工商局>>政务公开>>政策法规
 
  五、申请材料
  1、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作出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5、如设有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清算人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原件);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原件;
  8、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9、申请登记事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0、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申请表格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该表格可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费领取或从红盾信息网上免费下载(网址:http://www.szaic.gov.cn)。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辖区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辖区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查材料;
  (三)核准注销;
  (四)发注销通知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合伙企业终止。
 
  十三、行政许可十三、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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