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一)《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修订)。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一)企业法人决定撤销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
(二)企业法人歇业、被撤消、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分支机构相应注销。
法律依据和相关链接: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深圳市工商局>>政务公开>>政策法规
五、申请材料
1、隶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4、隶属企业(单位)出具的注销营业单位的决定(原件1份);
5、隶属企业(单位)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情况说明文件(原件1份);
6、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六、申请表格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营业单位的经营场所在特区内的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含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办理,经营场所在宝安区、龙岗区的分别在宝安、龙岗工商分局办理。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查材料;
(三)核准注销;
(四)发注销通知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时限
(一)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终止。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