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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单位经营场所变更
信息来源: 日期: 2007年09月25日 【字号
  一、行政许可内容
  企业法人营业单位变更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修订)第四十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许可方式:直接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申请材料
  1、隶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4、营业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5、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六、申请表格
  填写《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可在工商局注册部门免费领取,或从红盾信息网上免费下载(网址:http://www.szaic.gov.cn)。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企业法人营业单位的经营场所在特区内的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经营场所在宝安区、龙岗区的分别在宝安、龙岗工商分局办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核准或驳回、发照。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许可证件:《营业执照》。无期限限制。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收费标准:变更登记费100元。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使用范围的规定》(1992年8月1日[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1999年10月20日计价格[1999]1707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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