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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  
信息来源: 日期: 2007年09月25日 【字号
  一、行政许可内容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名称、变更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经营期限、变更实收资本变更注册资本、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变更公司类型、变更出资方式、迁出本市、迁入本市(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股东(大)会决议(原件1份);
  5、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字号查询证明或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说明:
  1、公司同时有多项变更登记事项的,只需填写一份《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相同文件只需提交一份,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可就多项变更事项一并作出决议。
  2、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或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须另填表报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名称冠“广东”字样的,须另填表报省工商局核准。
  3、公司住所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住所为本公司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住所为发起人自有的,提交其出具的使用声明原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发起人的资格证明是指:(1)发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其他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各1份,以上复印件均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2)自然人为发起人的提交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3)发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须提交:该企业关于同意投资的董事会决议(原件1份)、该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该企业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经审计的该企业资产负债表、税务机关出具的该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复印件各1份,以上文件如提交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5、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申请办理减资登记。
  6、发起人的更名证明是指:(1)发起人为单位的,为该股东原登记机关出具的更名证明;(2)发起人为自然人的,为公安机关出具的变更姓名的证明。
  7、股东大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股东为单位的加盖公章。
 
  股份公司住所变更
  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股东(大)会决议(原件1份);
  5、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新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股份公司法人代表变更
  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5、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股份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
  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股东(大)会决议(原件1份);
  5、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股份公司经营期限的变更
  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股东(大)会决议(原件1份);
  5、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股份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
  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股东(大)会决议(原件1份);
  5、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
  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股东(大)会决议(原件1份);
  5、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7、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8、增加注册资本的,同时增加新股东的,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9、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10、减少注册资本的,在报纸上登载一次的减资公告(原件1份)和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
  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东或者发起人改变名称或姓名的更名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及更名后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类型变更
  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原件1份);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原件1份,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股份合作公司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原件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6、提交拟变更的公司类型设立登记时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同时还应提交填写好的相应公司类型的设立申请书。
 
  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方式变更
  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5、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股东(大)会决议(原件1份);
  7、新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股份有限公司迁入、迁出本市
  迁出本市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股东(大)会决议(原件1份);
  5、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原件1份);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决定(原件1份);股份合作公司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原件1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7、迁出本市的,提交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的文件(原件1份)。
  迁入本市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股东(大)会决议(原件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6、迁入本市的,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7、迁入本市的,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法律法规有关消防、环保、国土等方面对住所有特殊规定的,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原件1份);
  8、迁入本市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9、迁入本市的,原公司登记机关移交的经封存的公司登记档案(原件1),经审查档案中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司需补齐相应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变更
  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股东(大)会决议(原件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6、迁入本市的,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7、迁入本市的,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法律法规有关消防、环保、国土等方面对住所有特殊规定的,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原件1份);
  8、迁入本市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9、迁入本市的,原公司登记机关移交的经封存的公司登记档案(原件1),经审查档案中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司需补齐相应材料。
 
  六、申请表格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含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按核准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收费标准:1、增加的注册资本与公司原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亿元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
  2、已按注册资本计算缴纳的登记费部分,不再收费。
  3、注册资本无变动的,收取变更登记费100元。
  收费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规定》第二条第三款及《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第六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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