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
ICO
ICO 红盾网员提示 全文检索 关键字
ICO ICO
ICO ICO
ICO
当前位置:深圳市工商局 > 工作信息 > 业务信息 > 企业年度检验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及指南
信息来源: 日期: 2007年09月24日 【字号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及指南


一、参检企业的企业范围

        凡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当年设立的企业,于下一年开始参加年检。

二、年检受理时间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三、申报办理年检的方式和程序

        1、登录深圳红盾网(www.szaic.gov.cn)或深圳信用网(www.szcredit.com.cn),查阅年检公告及办事指南,了解年检申报流程、材料递交地址和注意事项。

        2、点击“网上年检”,详细阅读年检须知,按提示进行企业用户身份注册,通过手机获取登陆密码。

        不具备上网条件的企业,可通过所在辖区工商年检窗口的自助电脑完成上述表格的网上填写和提交。

        3、网上成功登录后,按网上提示如实填写年检申报信息,申报完毕后,按提示查询受理结果;

        4、经查询,网上申报内容被审查通过后,根据网上提示下载打印《深圳市行政事业性缴费通知单》,选择现金缴纳、转帐缴纳或网上缴费等方式缴纳年检费和欠薪保障费,并通过银行缴费网点打印《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详细规定见网上公布的《2006年度企业年检缴费流程》)

    5、将在网上填报的《年检报告书》打印一套,加盖企业(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按网上提示备齐有关材料,按企业住所递交到相应的工商年检窗口,办理年检手续。

        6、《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经年检受理单位工作人员接受核对无误后,办理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年检戳记手续。

 四、工商部门受理企业年检纸质材料的窗口

        1、福田、罗湖、南山、龙岗、宝安区的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工商所递交;盐田区的企业向盐田工商分局综合科递交;


        2、广告经营企业向辖区工商分局商广科递交;

        3、由市政府认定享受“直通车”服务的企业和2004年度被市政府评为50强民营企业的年检,向市局企管处递交;

        4、大型集团企业、连锁经营企业、金融机构等分支机构较多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园区内的企业,实行集中年检,由其公司总部统一到辖区分局递交;

        以上内容详见深圳红盾网内资企业年检公告和办事指南。

 五、申报年检的注意事项

        企业年检需向工商年检窗口递交的材料除年检报告书、营业执照副本外,其他应提交的纸质材料以网上审查意见为准。根   据今年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的有关文件要求,企业在准备年检材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要求:

       (一)下列企业需递交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

        2、从事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

        3、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但到期仍未全额缴齐的公司;

        4、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

        企业提交的审计报告,也可以是针对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审计报告。

       (二)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应根据网上提示意见,备齐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复印件向窗口递交。

        1、原许可证件已经过期失效的,应抓紧申请延期,或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已申办了新的许可证件的,在网上申办时应注明,同时应根据网上提示意见,备齐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复印件向窗口递交。

         2、按原登记管理规定在工商登记注册不需提交,但根据新的文件规定,工商人员在网上提示应递交相关许可证件的,需备齐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复印件向窗口递交。

        (三)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7]4号)规定,对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但尚未进行价格评估资质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包括房地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旧机动车评估机构、工程造价、保险公估等),企业应根据网上审核意见,先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认定(深圳市价格局价格认证中心),携《价格评估资质认定申请预审通知书》等向年检窗口递交。

 六、对逾期未申报年检的企业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企业在责令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对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期限改正。属于公司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收费项目和标准

         1、企业年检费每户50元;

         2、欠薪保障费收取标准:每年每户企业缴纳一次欠薪保障费,其标准为上年度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七十。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 办公地址: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统一电话:12315(工商业务)、12358(物价业务)
  深圳市信息网络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备案序号:粤ICP备5017767号 深圳网络警察 Valid CSS/CSS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