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则内容 |
文件类型 |
来源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采用书信、来访、电话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予以受理:(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四)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五)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 (八)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 (九)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十)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十一)在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十二)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
部门规章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第二条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一)举报内容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无法查找的;(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申请复查、行政复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有关机关没有做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对同一价格违法行为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的;(四)不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
部门规章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第三条 |
|
举报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一)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二)被举报人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有关证据;(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
部门规章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第四条 |
|
申诉举报机构对受理的申诉,根据办理的缓急程度分为三个级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特急件:(一)危及公众安全及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二)正在发生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恶性事件;(三)不及时对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紧急件:(一)造成消费者伤、残、亡等人身伤害的;(二)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或侵权行为,不及时处理可能导致消费者严重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三)上级领导有批示,需即时办理的;(四)申诉举报机构认为应当紧急处理的。
特急件和紧急件以外的其他申诉,定为普通件。 |
内部规定 |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机构工作规定》第三十条 |
|
(一)对于涉及工商物价业务范围的信息件,按照不同业务机构的职能分工和管辖区域,转由相关业务部门办理;(二)对于涉及工商物价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转由工商物价纪检监察机构办理;(三)对于涉及上级工商物价机关权限办理的信息件,报上一级12315/12358机构办理;(四)属下列情形的信息件转由消委会办理:1.属于消委会受理范围内的消费争议;2.消费争议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商品质量“三包”的;3.消费争议金额在100元以下(含100元)的。(五) 根据协议由消费者权益服务站(点)办理,并且消费者未先行与经营者进行协商和解的信息件转由消费者权益服务站(点)办理。消费者与经营者和解不成的,信息件由消委会办理。话务信息件由市局中心转办,非话务信息件由登记单位转办。 |
内部规定 |
《深圳市12315/12358申诉举报工作
若干规定(试行)》第九条 |
|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
|
举报办结后,举报人要求答复且有联系方式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举报人。 |
部门规章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第十四条 |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办结包括:(一)举报人在举报办理过程中对举报事项提起复议或者诉讼,有关机关没有做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裁定的;(二)举报人、被举报人达成协商解决协议并已执行完毕的;(三)举报人主动要求终止举报的;(四)被举报人已将多收价款退还举报人的; (五)应当视为办结的其他情形。 |
部门规章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第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