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
ICO
ICO 红盾网员提示 全文检索 关键字
ICO ICO
ICO ICO
ICO
当前位置:深圳市工商局 > 工作信息 > 业务信息 > 现行汽柴油价格
汽、柴油价格
信息来源: 日期: 2007年09月25日 【字号
一、             燃油
深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深圳市满足国Ⅲ排放标准车用燃油价格问题的请示》(深价〔2007〕5号)悉。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将满足“国Ⅲ排放标准”、符合《含清净剂车用汽油技术规范》(SZJG12—2007)和《含清净剂车用柴油技术规范》(SZJG13—2007)的汽、柴油(以下简称“深国Ⅲ”汽、柴油)标准品零售基准价在现行高标准清洁汽、柴油零售基准价基础上每吨分别提高210元和190元,具体销售价格见附表。

    二、执行新的质量技术规范和价格政策后,你市现行汽、柴油零售价格之外加收清净剂费用的政策停止执行。

    三、以上价格和有关政策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四、请你局认真做好新标准汽、柴油价格调整的准备及宣传解释工作,取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社会稳定。同时要将“深国Ⅲ”汽、柴油的质量技术规范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对油品质量的监督。

    五、执行情况及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附表:深圳市“深国Ⅲ”汽、柴油销售价格表
深圳市“深国Ⅲ”汽、柴油销售价格表

(自2007年4月1日零时起执行)
品  名
批发价
零售基准价
零售
下限价
零售
上限价
元/吨
元/吨
元/升
元/升
元/升
“深国Ⅲ”90号汽油
5905
5725
4.24
3.90
4.58
“深国Ⅲ”93号汽油
6259
6069
4.56
4.20
4.93
“深国Ⅲ”97号汽油
6613
6412
4.94
4.55
5.34
“深国Ⅲ”0号柴油
其中:渔业船用
5394
4995
5230
5230
4.46
4.46
4.11
4.11
4.82
4.46
    说明:

    1、“深国Ⅲ”是符合《含清净剂车用汽油技术规范》(SZJG12—2007)和《含清净剂车用柴油技术规范》(SZJG13—2007)的汽、柴油。

    2、具体零售价由石油经营企业在零售基准价上下8%的幅度内即零售上限价和下限价之间自主确定。

    3、其它品种的价格按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以及容量与质量换算标准确定。
 
(二)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车用汽油新标准后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粤价[2007]171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中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华南销售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车用汽油新标准后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7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和中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华南销售公司,要及时通知当地或系统内加油站(包括联营、挂靠油站)更改汽油品名。

    二、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要求准确标示汽油品名或借机提高油价的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

    三、现行成品油价格维持不变。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车用汽油新标准后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发改价格〔2007〕17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2006年12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GB17930-2006《车用汽油》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要求汽油销售时按“新标准”进行统一标示。为使价格政策与“新标准”相衔接,经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现就有关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目前的汽油商业名“高标准清洁汽油”统一改为“汽油(Ⅱ)”,北京市和广东省深圳市销售的汽油统一改为“汽油(Ⅲ)”。“汽油(Ⅱ)”指符合“新标准"中车用汽油(Ⅱ)质量要求的汽油,“汽油(Ⅲ)”指符合“新标准"中车用汽油(Ⅲ)质量要求的汽油。加油站要根据销售油品的质量,明确标示“XX号汽油(Ⅱ)”或“XX号汽油(Ⅲ)”的名称及单价。统一更名后的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油零售基准价格表见附表一。
    二、将汽油标准品由目前的90号高标准清洁汽油改为90号汽油(Ⅱ)和90号汽油(Ⅲ)。取消95号汽油品质比率,其它汽油各标号品质比率保持不变,具体水平见附表二。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督检查,督促加油站及时修改汽油品名,对借机违规提高油品价格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四、以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油零售基准价格表
   二、车用汽油品质比率表
    附表一
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油零售基准价格表

单位:元/吨
 
90号汽油(Ⅱ)
90号汽油(Ⅲ)
一、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北京市
 
5650
天津市
5440
 
河北省
5440
 
山西省
5505
 
辽宁省
5440
 
吉林省
5440
 
黑龙江省
5440
 
上海市
5455
 
山东省
5450
 
湖北省
5465
 
湖南省
5455
 
河南省
5460
 
海南省
5575
 
广东省
5515
5725
广西自治区
5575
 
宁夏自治区
5445
 
甘肃省
5425
 
新疆自治区
5235
 
二、一暂不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呼和浩特市
5455
 
南京市
5425
 
杭州市
5455
 
合肥市
5460
 
福州市
5490
 
南昌市
5460
 
成都市
5645
 
重庆市
5630
 
贵阳市
5605
 
昆明市
5635
 
西安市
5425
 
西宁市
5395
 
    注:汽油(Ⅱ/Ⅲ)是指符合GBl7930-2006《车用汽油》质量要
附表二
 
 
车用汽油品质比率表
品名
品质比率
90号汽油
(标准品)
100
93号汽油
106
97号汽油
112
     注:汽油(Ⅱ)和汽油(Ⅲ)是指符合GBl7930-2006《车用汽油》质量要求的车用汽油。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 办公地址: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统一电话:12315(工商业务)、12358(物价业务)
  深圳市信息网络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备案序号:粤ICP备5017767号 深圳网络警察 Valid CSS/CSS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