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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信息来源: 日期: 2007年09月25日 【字号
  办事项目:港澳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办事项目:港澳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办事依据:
  
  一、《〈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定》;
  二、《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办事部门:新经营场所所在分局辖区(联系方式请参阅首页“联系我们”)
  
  办事条件:
  
  一、经营者须对新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
  二、经营场所用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提交材料:
  
  一、经营者签署的港、澳人士适用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申请者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新经营场所证明:
  ①对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②对租赁房产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盖章的租赁合同书原件;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事程序:
  
  一、领取港、澳人士适用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备齐文件后,由经营者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经营者《不予受理通知单》;
  三、领照人凭《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者领取《不予登记通知书》。
  
  办事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10元人民币;经营者需要领取执照副本的,每本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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