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港澳个体工商户停业登记
办事项目:港澳个体工商户停业登记
办事依据:《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办事部门:辖区工商分局(联系方式请参阅首页“联系我们”)
办事条件:个体工商户决定停业(六个月内)
提交材料:
一、经营者签署港、澳人士适用的《个体工商户停业申请书》;
二、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者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事程序:
一、领取港、澳人士适用的《个体工商户停业申请书》;
二、备齐材料后,由经营者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个体工商户停业通知书》。
办理时限:即来即办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