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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个体工商户申请补发营业执照
信息来源: 日期: 2007年09月25日 【字号
  办事项目:港澳个体工商户申请补发营业执照
  
  办事项目:港澳个体工商户申请补发营业执照
  
  办事依据:《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办事部门:辖区工商分局(联系方式请参阅首页“联系我们”)
  
  办事条例:《营业执照》遗失或损坏
  
  提交材料:
  
  一、经营者签署港、澳人士适用的《营业执照补发申请书》;
  二、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者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在报纸上刊登执照遗失或损坏(指损坏无法辨认)并声明作废的公告(深圳市办的报纸任选其一,内容包括“字号名称、注册号”,并声明作废);
  四、未遗失或未损坏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
  
  办事程序:
  
  一、领取港、澳人士适用的《营业执照补发申请书》;
  二、备齐文件后,由经营者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领取《回执单》;
  三、领照人凭《回执单》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办事时限: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10元人民币;经营者需要领取执照副本的,每本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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