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内容
个体工商户变更。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1987年8月5日颁布)第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可在申请书内填写)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3、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1份);
4、申请变更其家庭经营者的,应提交新家庭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是家庭经营的,方可申请变更其家庭经营者姓名)。新家庭经营者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家庭成员证明书(原件1份);
5、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六、申请表格
《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表》
下载中心: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表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辖区工商分局或工商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辖区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
十、行政许可时限
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但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方可按核准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十二、行政许可收费
收费标准:变更登记费10元。
收费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十三、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