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内容
个体工商户变更。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1987年8月5日颁布)第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可在申请书内填写)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3、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1份);
4、(1)经营场所使用证明:①自有房屋的,提交房产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②租赁房屋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书(原件1份);③市场内登记的:提交经营者与市场主办单位签定的租赁合同(原件1)、市场主办单位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2)经营场所涉及环保、消防等部门行政审批的,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六、申请表格
《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表》
下载中心: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表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辖区工商分局或工商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辖区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
十、行政许可时限
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但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方可按核准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十二、行政许可收费
收费标准:变更登记费10元。
收费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十三、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