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盐田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深工商盐个处字[2008] 1号
当事人:盐田区老牌乳鸽王新瑞华海鲜酒楼;经营者姓名:莫带娣;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101号;经营范围及方式:中餐、酒、饮料、旅业(经营方式:零售、服务);注册号:440321300000145;经营期限:自1994年5月3日至2008年7月8日止。
根据青岛啤酒华南有限公司打假办工作人员举报,2007年9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大梅沙101号盐田区老牌乳鸽王新瑞华海鲜酒楼内,查获了111箱(12支/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青岛山川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啤酒”。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是“青岛啤酒”文字注册商标(注册号:1304176)、“TSINGTAO”字母注册商标(注册号:1351701)的权利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声明,其与青岛山川啤酒有限公司无任何合作关系,并且从未授权青岛山川啤酒有限公司在啤酒瓶上使用“青岛啤酒” 、“TSINGTAO”注册商标。青岛山川啤酒有限公司在其啤酒产品上擅自使用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特有的啤酒瓶包装物(瓶颈上印有“青岛啤酒”、 “TSINGTAO” 注册商标),已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而当事人盐田区老牌乳鸽王新瑞华海鲜酒楼,则销售青岛山川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侵权啤酒商品,同样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经查明,2007年8月25日,该酒楼通过吴俞霖(无固定工作人员)进货150箱,每箱12支,进货款合计5250元。到工商执法人员查封该酒楼时,该批啤酒止剩111箱,当事人承认已售出30多箱。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当事人是个体经营,无帐可查,无法核对,因此无法计算其非法经营额。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销毁现场查获的商标侵权商品“青岛啤酒”111箱(每箱12支);
三、罚款人民币4000元。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肆仟元(4000元)缴交深圳市财政局(开户行:深圳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08001030101008,缴款收费项目编码:0707002999)。超过期限不缴纳罚款的,每天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盐田分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