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盐田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工商盐经处字[2008] 3号
当事人:陈俊兴(盐田区俊兴商店持照人),组成形式:个人(家庭经营),经营场所: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暗径西村9号,经营范围:日用百货、餐具(经营方式:零售),执照注册号:440308803820268。
经查:当事人于2007年初从广州市购入一批假冒产地、他人名称字号、地址的液化气减压阀共46个(其中:祥丰牌减压阀19个、神燕牌减压阀4个、三北牌减压阀23个)及加热管28条在店售卖;3月12日,我分局经检人员在该店现场查扣了上述假冒商品。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及现实记录为证,当事人亦供认不讳。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第二条的规定,构成《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四条第(二)项所称的假冒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第四十一条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假冒液化气减压阀共46个、加热管28条,
2.处以假冒商品二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904元。
限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交到深圳市财政局(开户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银行帐号:08001030101008;缴款收费编码:070600299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起诉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盐 田 分 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