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工商盐经处字[2008]2 号
当事人:盐田区钦利杂货店;经营者姓名:廖友钦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场所:盐田东海道和亨家园半地下101;经营范围及方式:定型包装食品、粮油零售;执照有效期:自2005年1月13日至2009年1月13日;注册号:440308803375408。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当事人购买一批无质量合格证的江西产假冒泰国香米一批,其中 (1)南昌县新联陶氏精制米厂生产的五丰牌泰国香米伍包,每包25公斤;(2)南昌县黄马三星粮食加工厂生产的三磊牌泰国香米伍包,每包25公斤;(3)南昌高新开发区麻丘镇祥金粮食加工厂生产的祥金牌泰国香米壹包,每包25公斤。并于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将上述商品用于销售获利,货值人民币825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照片等为证,当事人亦供认不讳。
当事人销售该批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四条第(二)项所称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即江西产假冒泰国香米11袋(550斤);
2.处以假冒伪劣商品总值三倍的罚款2475元。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交深圳市财政局(开户行:深圳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08001030101008;缴款收费编码:0703002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盐田分局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