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工商盐企处字[2008]2号
信息来源: 日期: 2008年04月24日 【字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盐田分局
深工商盐企处字[2008]2号
 
  当事人:深圳市利高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盐田区东海大道南方明珠花园B1-C306房;法定代表人:刘卫强;注册号:4403011258694;经营期限:自2007年3月16日至2017年3月16日。
 
  经查实,当事人采取欺诈手段(将借来的190万资金作为自己的出资,在2007年4月19日验完资后,于4月20日转到南昌市青山湖区华顺货运信息部)骗取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由于当事人在骗取公司增加190万资本变更登记后,先后投资1221072元用于购买4台车、支付车辆相关税费、购买16条轮胎和16个轮毂、支付车辆必要运作费用、购买电脑、复印机、打印机、扫描仪及传真机等办公用品。上述款项作为实际投资款予以追认。当事人实际虚报注册资本额为678928元。同时考虑到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4000元(大写:叁万肆仟元),上缴国库。
 
  限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交到深圳市财政局(帐号:08001030101008;开户行:深圳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缴款收费编码:070700299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盐田分局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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