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盐田分局
深工商盐企处字[2008]3号
当事人:深圳市金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盐田区联裕公司综合楼401房;法定代表人:郑泽坚;注册号:4403012097163;注册资本: 1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限:自2002年9月18日至2012年9月18日。
经查实,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报2006年度企业检验。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供述、我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记载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属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违法行为。同时考虑到当事人有委托其它单位办理年检手续,未按规定申报年检是受委托单位工作失误造成,且在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限当事人五日内接受年度检验,并处以人民币7000元(大写:柒仟元)罚款,上缴国库。
限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交到深圳市财政局(帐号:08001030101008;开户行:深圳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缴款收费编码:070700299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盐田分局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