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深工商光处〔2008〕71号
当事人:深圳市有荣配销有限公司爱家公明分店;注册号为:4403011075156;营业场所:深圳市宝安区公明镇合水口村三和百货商场一楼;负责人:何勉行;经营范围:定型包装食品销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及经营其它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经营期限自2001年10月08日至2017年03月17日。
2008年7月25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公明镇合水口三和百货商场一楼的深圳市有荣配销有限公司爱家公明分店销售的野生紫菜(批次为20080702)进行了抽样检测。经检测,所检该样品标签和净含量项目不符合GB7718-2004标准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技术要求,判定产品本次抽查不合格。
经查明,当事人从郁南县港城瑞士乐食品有限公司手中以2.8元/包的价格购进野生紫菜(批次为20080702)17包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3.5元/包,至检查时除了11包抽检外,其他6包已全部售出,该产品涉案货值59.5元,违法所得59.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广东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编号为2008-1786的检验报告、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询问笔录、当事人有关证照等为证,当事人也已经承认了全部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9.5元;
二、罚款人民币120元。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没款缴交至深圳市财政局(开户行:深圳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11002869304001,罚款代码:1202002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决罚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