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工商光处〔2008〕68号
信息来源: 日期: 2008年11月07日 【字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深工商光处〔2008〕68号
 
 

当事人:深圳市宝安区公明金凤凰足浴中心;注册号:440302803898257;经营场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公明汽车站附楼(壹楼A);经营者姓名:姜云美;组成形式:个体(个人经营);经营范围及方式:足浴(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项目和需前置审批的项目)(经营方式:服务);执照有效期:自2008年4月24日至2012年4月24日。
经查明:当事人自2008年8月19日起在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擅自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按摩经营活动;并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由原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公明汽车站东附楼(壹楼A)(经营面积为700平方米),改变为现在实际经营的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公明汽车站东附楼一、二楼(经营面积约为1400平方米)。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注册登记材料、该中心每日营业报表、当事人的有关证照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别是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消防检查验收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将经营场所的二楼前后门紧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吊销注册号为440302803898257的深圳市宝安区公明金凤凰足浴中心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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