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工商光字〔2008〕64号
信息来源: 日期: 2008年10月21日 【字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深工商光字〔2008〕64号
 
 

当事人:注册号为:440306300312569;字号名称:深圳市宝安区公明大莹天和百货商场;经营者姓名:朱日辉;组成形式:个体(个人经营);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公明街道明安街37号一、二楼 ;经营范围及方式:定型包装食品(面包、熟食)零售(有效期至2011年6月22日),百货(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项目和需前置审批的项目)。(经营方式:零售)。执照有效期自2007年7月13日至2011年7月13日。
2008年8月8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厂家的举报,对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公明街道明安街37号一、二楼的深圳市宝安区公明大莹天和百货商场进行了检查。经现场检查,在该商场家用电器专卖柜内发现涉嫌销售的假冒伪劣“步步高”DVD视盘机(DV973KB)5台。经分局领导批准,对此案予以立案调查,并当场暂扣了涉嫌假冒伪劣的“步步高”DVD视盘机(DV973KB)5台,同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经查明,当事人2006年12月11日,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手中以每台380 元的价格购进假冒伪劣“步步高”DVD视盘机(DV973KB)6台进行销售,销售价是每台458 元,至现场检查时已销售了1台,销售收入为45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属于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假冒伪劣“步步高”DVD视盘机(DV973KB)5台;
二、没收销售收入458元;
三、罚款人民币6000元。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没款缴交至深圳市财政局(开户行:深圳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11002869304001,罚款代码:1202002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决罚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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