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深工商光处〔2008〕63号
当事人:深圳市宝安区光明鸿展商行;注册号为:440302803584298;经营者姓名:陈惠主 ;组成形式:个体(个人经营);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光明街道滨河路高正商铺127号(第1栋);经营范围及方式:小百货、卷烟(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禁止项目和必须设定行政许可项目)(经营方式:零售);执照有效期自2007年11月29日至2011年11月29日。
经查,当事人购进五粮液(500ML/52%VOL)白酒1瓶、五粮液(500ML/39%VOL)白酒4瓶、剑南春(500ML/52%VOL)白酒1瓶、水井坊(500ML/52%VOL)白酒2瓶、轩尼诗XO干邑白兰地(700ML/40%VOL)洋酒1瓶、人头马特级干邑白兰地(700ML/40%VOL)洋酒1瓶、人头马VSOP(700ML/40%VOL)洋酒1瓶、长城干红葡萄酒(1992年750ML/12.5%VOL)4瓶于店内销售,意图牟取非法利益。经深圳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深酒专鉴字〔2008〕第11号)、香港国际洋酒协会(亚洲)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产品鉴定证明书》编号:IC0806124)鉴定,上述酒均为假冒商品。
以上事实有实物、照片、现场检查笔录及鉴定证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酒属《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七条第(四)项规定之假冒商品,其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三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商品违法行为。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下列假冒商品:五粮液(500ML/52%VOL)白酒1瓶、五粮液(500ML/39%VOL)白酒4瓶、剑南春(500ML/52%VOL)白酒1瓶、水井坊(500ML/52%VOL)白酒2瓶、轩尼诗XO干邑白兰地(700ML/40%VOL)洋酒1瓶、人头马特级干邑白兰地(700ML/40%VOL)洋酒1瓶、人头马VSOP(700ML/40%VOL)洋酒1瓶、长城干红葡萄酒(1992年750ML/12.5%VOL)4瓶,予以销毁。
2、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决罚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八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