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工商光处〔2008〕62号
信息来源: 日期: 2008年09月27日 【字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深工商光处〔2008〕62号
 
 

    当事人名称:深圳市大华有限公司;注册号:4403103068920;法定代表人:麦鸿方;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公明镇民生路268号第1幢1号铺位-3号铺位(办公场所);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国内商业及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具体经营超市另行发照)。成立日期:2003年8月26日;经营期限:自2003年8月26日起至2033年8月26日止。
  经查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接受2007年度检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属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行为。经立案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考虑到该企业在我局发布责令限期接受年检公告前主动申报年检,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并责令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接受年度检验。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交至深圳市财政局(开户行:深圳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11002869304001,罚款代码:1200002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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