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工商光处〔2008〕58号
信息来源: 日期: 2008年09月22日 【字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工商光处〔2008〕58号
 
 

当事人:深圳市宝安鸿益实业有限公司光明华润超级市场;注册号:440306102741439;营业场所:深圳光明华侨畜牧场富力工业区4幢1号;负责人: 麦鸿方;经营范围:国内商业及物资供销业;所属行业:超级市场零售;经营期限自1995年8月7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止。组成形式:有限公司分公司,隶属于深圳市宝安鸿益实业有限公司 。
2008年4月15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珠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深圳市宝安鸿益实业有限公司光明华润超级市场经销的肉类制品进行抽检。2008年7月11日,我局收到珠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报告认定该店经销的批次为2008224的好棒美牌鸭掌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依据上述检测报告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明,当事人从深圳市汇嘉宝商贸有限公司以9.42元/包的价格购进批号为2008224的好棒美牌鸭掌10包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11.5元/包,该产品经珠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至检查时除5包抽检外,其它已全部售出,该产品涉案货值115元,违法所得11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行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也已承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5元;
二、罚款人民币200元。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没款缴交至深圳市财政局(开户行:深圳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11002869304001,罚款代码:1201002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决罚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版权所有: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
办公地址: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
统一电话:12315(工商业务)、12358(物价业务)
深圳市信息网络中心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