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工商光处〔2008〕54号
信息来源: 日期: 2008年09月16日 【字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工商光处〔2008〕54号
 
 

当事人:深圳市宝安区光明源兴商场;注册号为:440302803584476;营业场所:深圳市宝安区光明街道光明大街393号一楼;组成形式:个体;经营者:李旺春;经营范围:日用百货、食品;经营期限自2007年11月29日至2011年11月29日。持有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局颁发的证号为粤卫食证字[2007]第0306BF0175号的《卫生许可证》。
2008年5月20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深圳市宝安区光明源兴商场的豆制品类进行抽检。经检验,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认定该店经销的批次为20080520的散装豆皮和批次为20080520的散装香干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依据上述检验报告判定该商品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明,当事人从深圳市公明综合市场10号档位以7.0元/KG的价格购进批次为20080520散装豆皮2KG,以8.0元/KG的价格购进批次为20080520的散装香干3KG;散装豆皮的销售价格为8.0元/KG,散装香干的销售价格为9.0元/KG,该产品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至检查时散装豆皮除1.5KG抽检外,其余0.5KG已全部售出,散装香干除1.5KG抽检外,其余1.5KG已全部售出,该产品涉案货值43元,违法所得43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行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也已承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3元;
二、罚款人民币86元。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没款缴交至深圳市财政局(开户行:深圳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11002869304001,罚款代码:1201002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决罚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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