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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安分局信息公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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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公开制度与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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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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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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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和《规定》,本单位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单位编制了《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宝安分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指南》所述方式申请获取信息。

        《指南》将根据需要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深圳政府在线”(网址:
http://www.sz.gov.cn)或本单位的网站(网址:http://www.szaic.gov.cn)上查阅或下载《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宝安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深圳政府在线”(网址:http://www.sz.gov.cn)和本单位的网站(网址:http://www.szaic.gov.cn)上查阅《目录》和相关内容。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http://www.sz.gov.cnhttp://www.szaic.gov.cn。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单位提出申请。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单位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属于本单位公开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单位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的,本单位将依法处理。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宝安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受理机构
  本单位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宝安分局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办公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翻身路42区75号宝安工商物价大楼,办公时间为9:00-12:00,14:00-18: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27836667,传真号码:27836661
  通信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翻身路42区75号宝安工商物价大楼,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宝安分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518101
  电子邮箱:huangzhen@szaic.gov.cn
  (三)申请的提出
  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的,请在“深圳政府在线”和本单位的网站上在线提交申请,具体网址为http://www.sz.gov.cnhttp://www.szaic.gov.cn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的提示。
  (四)申请的处理
  本单位在收到在线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则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掌握但不主动公开的信息,若可公开,则可在网上确认身份后查询,或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到相关窗口领取;若不可公开,则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则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不明确的,则告知申请人重新申请;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则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三、救济方式和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电话:27836259,电子邮箱:wenzj@szaic.gov.cn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翻身路42区75号宝安工商物价大楼,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宝安分局人事监察科,邮编:518101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版权所有: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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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电话:12315(工商业务)、12358(物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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