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工商分局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信息来源: 日期: 2007年01月09日 【字号

   (试行)


    第一条  为使安全事故发生后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南山区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深南安[2001]16号文)的要求,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分局机关及工商所办公楼、车辆、工作人员和辖区企业、个体工商户、市场、其他经济组织发生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适用本预案。

    第三条  分局安委办成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李卫南局长任总指挥,张振明、杨国明、罗冬任副总指挥,房惠忠为责任人。成员包括:各科科长和工商所所长。指挥中心下设应急救援小组和值班室。

    第四条  应急救援小组可根据安全事故发生的地点、对象、严重程度等情况由指挥中心临时确定人员组成,分局机关一、二办值班室和各工商所值班室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值班室。

    第五条  安全事故有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事故发生地工商所及其工作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掌握第一手情况并实施初步的紧急救援,同时将情况及时报送分局安委办(26869345)、应急救值班室(26682200),安委办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及时成立应急救援小组实施救援并将情况及时报送市局安委办和南山区安委办。

    第六条  一次性事故重伤(急性中毒)在7人以上或死亡在3人以上,或重大财产损失在100万以上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报送与救援工作,按照《南山区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分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在收到报告后,要认真核实,详细询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伤亡、损失、原因等基本内容,在弄清情况后,应及时通知分局领导和市局安委办及南山区安委办,并立即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第八条  各工商所和分局安委办应及时掌握和报告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的重大变化情况,积极开展协调和组织工作,并做好有关记录。

    第九条  应急救援的具体措施为:

    1、听取有关情况汇报,确定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事故中应承担的工作职责。

    2、根据现场情况,决定现场抢救、医疗救护、通讯联络、后勤保障、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的方案和负责人员。

    3、组织划定现场区域,协助实施必要的封锁。

    4、掌握救援工作情况,调配有关人力、物力,并在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

    5、了解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上级领导和部门汇报抢救工作情况。

    6、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工作。

    第十条  发生有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分局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到事故现场组织救援。

    第十一条  安全事故的原因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按照《南山区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玩忽职守、知情不报、懈怠拖沓等行为延误救援工作进行的,按照分局有关人事考核的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造成相关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分局安委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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