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工商南处〔2008〕第139号
当事人:深圳市银波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3012023791
住 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5号楼401
法定代表人姓名:彭星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实收资本:2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移动通信直放站功率放大器和基站功率放大器的研制和销售(需许可证的,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无线公用电话、无线固定电话的研制、生产与销售(生产场地另办执照);通信设备、电子产品的销售(不含国家专控、专营、专卖商品)。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数字电视设备技术开发、销售(不含国家限制性的项目)。
成立日期: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经查明,当事人以向客户提供国内旅游的方式稳定客户,提高销售量。2008年3月,当事人组织深圳市移动视讯有限公司领导去山西省旅游,共消费人民币壹万贰仟柒佰伍拾柒元伍角(¥12757.5元),凭证号为2008年第0061号凭证,记入销售费用会计科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已构成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整改、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10000元缴交深圳市财政局(开户行:深圳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08001030101008;缴款收费编码:经检科041400299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山分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