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工商南处〔2008〕第138号
信息来源: 日期: 2008年11月21日 【字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山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深工商南处〔2008〕第138号

当事人:深圳市中艺苑足浴中心
注册号:440305602136712
企业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水厂大冲622号3楼
投资人姓名:吴龙江
    经查实,当事人深圳市中艺苑足浴中心自2008年8月起,在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住所面积亦未取得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意见书的情况下,擅自将住所面积扩大到294平方米。
    当事人深圳市中艺苑足浴中心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08年9月19日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七天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仍未办理。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罚款2000元。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深圳市财政局;开户行:深圳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08001030101008;收费编码:0407002999)。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山分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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