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工商南处〔2008〕第134号
信息来源: 日期: 2008年11月21日 【字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山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深工商南处〔2008〕第134号

当事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蛇口商场
注册号:4403011202211
住  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公园南路海湾广场裙楼二、三层
负责人:李伟方
   经查实,当事人于2008年7月29日起销售的食品杭州姚太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烤鳗鱼”,规格:65克/包,生产日期为2008年4月20日;和广东中山市百加食品厂生产的“蒜子鲮鱼罐头”,规格:184克/罐,生产日期为2008年1月15日两商品被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商品。该批商品当事人共进货“烤鳗鱼”24包,已销售23包,库存1包,进货价每包8.6元,销售价每包10.5元,商品总值252元,违法所得43.7元;‘蒜子鲮鱼罐头’24罐,已销售13罐,库存11罐,进货价每罐6.8元,销售价每罐8.5元,商品总值204元,违法所得22.1元。剩下的商品能及时下架处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该条例第三条第(二)项所指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事发后及时对伪劣商品作了下架处理,有效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后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四十一条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商品;2、没收伪劣商品“烤鳗鱼”1包、“蒜子鲮鱼罐头”11罐;3、没收违法所得合计65.8元;4、处伪劣商品总值一倍的罚款合计456元;。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没款人民币521.8元交缴深圳市财政局(开户名:深圳市财政局,开户行:深圳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08001030101008,收费编码:0409002999)。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山分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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