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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山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深工商南处〔2008〕第133号
当事人:深圳市特灵通数码通讯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301103029964 住 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高新技术工业村R2-A7楼 法定代表人:童立新 注册资本:21000万元 实收资本:21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GSM手机、PHS手机、无绳电话、MP3(电子通讯产品)的技术开发、生产和销售;通讯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以上不含限制项目及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 经查明,当事人为提高销售量,稳定客户,以现金方式向客户支付好处费。2007年12月,当事人为客户报销了一张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伍佰元(¥1500元)的住宿费,用饮食、娱乐业服务定额发票冲账,凭证号为2007年记字150号,记入管理费用会计科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已构成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整改、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10000元缴交深圳市财政局(开户行:深圳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08001030101008;缴款收费编码:经检科041400299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山分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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