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工商南处〔2008〕第132号
当事人:深圳市三索展鸿数码电子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301102943290
住 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软件园西塔楼2907、2908、2909
法定代表人:王力
经查实,至2008年10月8日案发时止,当事人因其财务、行政人员流动过于频繁,工作交接不到位,致使未能按时参加2007年度年检,造成逾期年检。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属于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及时、主动到公司登记机关要求补办年检,具有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减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接受2007年度检验,罚款5000元。
限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5000元罚款上缴国库(开户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开户名称:深圳市财政局;银行帐号:08001030101008;收费编码为:040800299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山分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