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工商南处〔2008〕第130号
信息来源: 日期: 2008年11月21日 【字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山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深工商南处〔2008〕第130号

当事人:深圳市南山区南园足浴店
经营者姓名:邱希闩
注册号码:440305300011129
住  所:南山区南新路口第一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08年9月27日起,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擅自在本市南山区南新路口第一号改变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按摩服务,至案发时尚未产生利润,上述事实有物证和当事人供述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构成了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山分局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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