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工商南处〔2008〕第128号
信息来源: 日期: 2008年11月21日 【字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山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深工商南处〔2008〕第128号

当事人:深圳市欧点服饰贸易商行
负责人:陈国华
注册号:4403056021422
住  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西海湾花园73号商铺
    经查实:当事人于2005年11月24日,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成立,至2008年10月7日案发时止,未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2006和2007年度检验,在此期间继续在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西海湾花园73号商铺从事经营服装。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违法行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补办2006和2007年度检验并处罚款1500元。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1500元上缴国库。(开户行:深圳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名称:深圳市财政局;帐号:0001030101008;收费编码:041100299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山分局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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