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工商南处〔2008〕第124号
信息来源: 日期: 2008年11月21日 【字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山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深工商南处〔2008〕第124号

当事人:中国联合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3011072998
住  所:深圳市南山区郎山二路新鹏生物园主厂房一楼
法定代表人:艾路明
    经查实,中国联合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1988年06月08日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该公司应于2008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2007年度年检。在此期间,当事人并未按照规定接受2007年度检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规定,构成了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查处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负面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接受2007年度检验;2、并处以罚款5000元。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深圳市财政局;开户行;深圳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08001030101008;收费编码:0407002999)。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山分局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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