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工商南处〔2008〕第123号
当事人:蚬壳星盈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301501125111
住 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技术工业村W2-A座一室法定代表人姓名:翁国基
注册资本:港币4000万元
实收资本:港币2720万元
公司类型:中外合资企业
经营范围:从事电脑配件及大型电脑的生产、经营,电脑软硬件的研究、开发,电脑系统集成,技术支持与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分销及国家专营、专控商品)。
经查明,当事人为提高销售量,以现金方式向销售顾问支付好处费。2007年9月,当事人为销售顾问报销了一张金额为人民币叁万柒仟伍佰元(¥37500元)的学习考察费发票,由华侨城旅行社开具,凭证号为2007年记字36号凭证,记入销售费用会计科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已构成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整改、罚款人民币13000元的处罚。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13000元缴交深圳市财政局(开户行:深圳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08001030101008;缴款收费编码:经检科041400299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山分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