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工商罗商处字〔2008〕17号
信息来源: 日期: 2008年11月26日 【字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罗湖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工商罗商处字〔2008〕17号
 
  当事人:深圳市庄信实业有限公司春风分店;注册号:440301102945394;负责人:温演弹;营业场所: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北侧置地逸轩裙楼A45(转角位置);经营范围: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及限制项目);定型包装食品零售(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11月15日)。营业期限:自2007年10月23日至2012年10月23日。
 
  经查明,当事人从它处购买9个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福娃”布公仔,于2008年8月15日在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北侧置地逸轩裙楼A45(转角位置)的深圳市庄信实业有限公司春风分店搭售时被我执法人员查获并依法扣留。当事人承认其没有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搭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福娃”布公仔的事实。由于无法查明当事人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认定。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等到案证实。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以盈利为目的搭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属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指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9个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福娃”布公仔;
 
  二、处以人民币1000.00元的罚款。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款项人民币1000.00元缴交到深圳市财政局(开户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08001030101008;缴款编码:0218002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罗 湖 分 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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