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罗湖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工商罗商处字〔2008〕16号
当事人:深圳市罗湖区布吉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茂泉源批发行;经营场所:深圳市罗湖区布吉路布吉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D座第202-2号;经营者姓名:李绍泉;组成形式:个体(个人经营);经营范围及方式:定型包装食品(经营方式:批发)。注册号:440303803504622;执照有效期:自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至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经查明:2008年8月27日,根据商标权利人的投诉,我局在深圳市罗湖区布吉路布吉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D座第202-2号,查获当事人销售的涉嫌侵犯上海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大白兔”的454克/包的奶糖731包、227克/包的奶糖2335包。现场没有找到销售单据和进货单据。2008年8月27日商标权利人上海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书,该批标有“大白兔”注册商标的奶糖被鉴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权商品。当事人承认其违法事实,并如实做了询问记录和提供了二个品种奶糖的销售价格标签。454克/包的奶糖以单价14.50元销售,227克/包的奶糖以单价7.40元销售,违法经营额共计27,878.50元。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商标所有人的鉴定结论、扣留财物清单、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物品照片、销售价格标签等证据到案为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和《行政处罚法》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大白兔”的454克/包的奶糖731包、227克/包的奶糖2335包;
二、罚款人民币55,757元。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人民币55,757元交至深圳市财政局(开户行:深圳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08001030101008;缴款编码:021800299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在15日内直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罗 湖 分 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