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工商罗经处字〔2008〕65号
信息来源: 日期: 2008年05月13日 【字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罗湖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工商罗经处字〔2008〕65号

 

  当事人:深圳市南康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聚宝中心一至二楼;法定代表人:余素莲;经营范围: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猪肉、蔬菜、家禽、水产品、国产卷烟、进口酒、国产酒;注册号:4403012067917。

  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以连锁商场形式从事日用百货、服装、电器、床上用品等商品的销售。当事人利用其连锁商场的强势地位,于2007年10月15日向其商场专柜“协享移动通信”收取“年节费”人民币6000元。当事人是以现金形式向该专柜收取该笔费用,并向该专柜开具了收据。当事人收取的上述费用,作为其利润收入,并未记入公司法定财务帐,也没有发生相应的实际支出。以上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南康百货合作经营合同、收据、询问笔录、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当事人利用其连锁商场的强势地位,与“协享移动通信”专柜签订协议,在收取租金外,收取“年节费”人民币6000元,凭借优势地位索取利益,属假借名义,在帐外暗中收受贿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已构成商业贿赂行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没款人民币16000元缴交至深圳市财政局(开户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08001030101008,缴款代码:021800299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罗 湖 分 局
二○○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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