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工商企处字[2008 ]罗4 号
当事人:深圳市索立特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号:4403012134247;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19东乐大厦五楼503室;法定代表人:彭仕弘;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领取进出口经营企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2004年2月25日至2014年2月15日;股东名称:彭仕弘、出资额:70万元、出资比例:70%,张秀霞、出资额:30万元、出资比例:30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4年2月25日办理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深圳市索立特实业有限公司《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首页、投资者声明、网上企业名称预核准记录单、《深圳市索立特实业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索立特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深圳市索立特实业有限公司任命书》、企业登记授权委托书、供房证明共8处彭仕弘签名,于2008年1月 18日经深圳市物证检验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鉴定书为深(物证)鉴(文检)字[2008]0219号]为冒用签名。2008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住所调查,经查实当事人不在该住所经营,并得到深圳市家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部的证实。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当事人设立登记申请材料、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陈述、深圳市家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部证明、深圳市罗湖区国家税务局证明、深圳市物证检验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等证据到案证实。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指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冒用彭仕弘签名取得公司设立登记并不在住所经营,且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吊销深圳市索立特实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