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罗湖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工商罗企处字[2008]34号
当事人: 深圳市凌高恒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号:4403011249220;经营场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天安国际大厦801;法定代表人:陈美玲;注册资本:50万元;实收资本:50万;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电子产品、包装材料、塑胶制品、电脑耗材的技术开发与购销以及其它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期限: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至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经查明:当事人在2006年11月27日取得公司设立登记后,于2006年12月4日通过虚假交易将公司银行账户上499996.4元的出资款划付到深圳市梦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当事人陈述、询问(调查)笔录、银行进账单等证据到案证实。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所指的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30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处以所抽逃资金额百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2.5万元。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交至深圳市财政局(开户行:深圳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08001030101008;缴款编码:021200299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