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工商罗企处字[2008]第35号
信息来源: 日期: 2008年05月09日 【字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罗湖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深工商罗企处字[2008]第35号

 


  当事人:深圳市中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莲塘分公司;注册号:4403011224259;住所:深圳市罗湖区莲塘国威路电话大厦2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郭高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经纪;企业形象策划、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经营期限:自2006年4月29日起至2014年11月23日止. 

  现查明:当事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我局递交年度检验报告书、营业执照副本等材料,接受2006年度企业年检。以上事实有深圳市工商物价信息中心出具的该企业核准注册登记的有关资料、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等证据到案证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人民币5000元缴交至深圳市财政局(开户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08001030101008,缴款编号:021200299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依法在3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罗湖分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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