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深工商外处字[2008]罗 5 号
当事人:上海大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注册号:4403011242682;住所:深圳市罗湖区迎春路海外联谊大厦1707#-1708#;法定代表人:钱伟荣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经营范围:海上、公路、水上国际货运代理(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经查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接受2006年度企业年检,其行为违反了《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人民币5000元缴交至深圳市财政局(开户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08001030101008,缴款编号:021200299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依法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