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商局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一)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流程图
注:1、办理依据:《行政许可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3、适用范围: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
4、责任单位:市局、分局各注册科、工商所。
2、职责要求:熟悉法律、程序合法、公平公正、服务意识强。
5、当事人的权利: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
6、监督部门:接受社会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7、投诉举报电话:0755-83070069。
(二)企业年检工作流程图
注:
1、办理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2、责任单位:市局企管处、分局综合科、商广科、所。
3、职责要求:熟悉法律、秉公执法。
4、监管部门:接受社会和上级纪检监查部门的监督。
5、投诉举报电话:0755-83070069
(三)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流程图
注:1、办理依据:《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3、适用范围:除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决定和应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4、责任单位:市局、分局各业务处、科、所、队,各工商所;法制处、法制科。
2、职责要求:熟悉法律、秉公执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公平公正。
5、当事人的权利: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
6、监督部门:接受社会和上级纪检监查部门的监督。
7、投诉举报电话:0755-83070069。
(四)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流程图
注:1、办理依据:《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适用范围: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案件;对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的案件。
3、责任单位:市局、分局各业务处、科、所、队,各工商所。
4、执法人员在以下3种情况下,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处20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5、职责要求:熟悉法律、秉公执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公平公正。
6、当事人权利: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
7、监督部门:接受社会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8、投诉举报电话:0755—83070069
(五)广东省著名商标(延续)认定流程图:
2、职责要求:熟悉法律、秉公办事、程序合法、公正廉洁。
3、适用范围:广东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
4、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商标处
5、监督电话:0755-83070069。
(六)12315/12358申诉举报业务流程图
注: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深圳市12315/12358统一接听登记若干规定》、《深圳市12315/12358申诉举报工作若干规定》等。
2、承办岗位:市局12315中心、分局12315站、工商所12315分站。
3、职责要求:熟悉法律、程序合法、精通业务、处理恰当、公平公正。
4、相对人权利:申(投)诉权、查询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5、监督部门:接受社会和上级纪检监查部门的监督。
6、服务热线:12315、12358。
(七)流通领域商品检测流程图
1、办理依据:《产品质量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
2、承办岗位:市局消保办、分局消保科、各工商所。
3、职责要求:熟悉法律、程序合法、精通业务、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公平公正。
4、相对人的权利:提出复检申请。
5、监督部门:接受社会和上级纪检监查部门的监督。
6、投诉举报电话:0755-83070069。
(八)个体工商费/市场管理费定费缴费流程图
注:1、办理依据:
(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2)《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14号);
(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
(5)《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127号);
(6)《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计价格[2002]656号);
(7)《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的通知》(粤府办[1992]67号);
(8)《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1999]306号);
(9)《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落实降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标准问题的通知》(粤价[2000]102号);
2、适用范围:需要缴纳个体工商费或市场管理费的一切市场主体。
3、责任单位:各工商所。
4、职责要求: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公平公正。
5、当事人的权利:当市场主体符合国家规定的减免费条件时,可以带齐证件向定费机关提出减免费申请。
6、监督部门:接受社会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7、投诉举报电话:0755-83070069。
(九)个体工商户验照流程图
注:1、办理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适用范围:所有个体工商户的验照
3、职责要求: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秉公执法、程序合法
4、责任单位:各工商所
5、当事人权利: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
6、监督部门:接受社会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7、投诉举报电话:0755-83070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