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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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传销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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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信息数据项 |
具体内容 |
| 权利名称 |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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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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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使用处罚种类 |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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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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