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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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传销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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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信息数据项 |
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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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一、违反《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 处罚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可实施处罚的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实施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的。 处罚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可实施处罚的种类: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证。 实施主体:登记机关 三、违反《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擅自改变规格发布户外广告的。 处罚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可实施处罚的种类:责令改正 实施主体:登记机关。 四、不按照核准登记的发布期限、形式、数量或者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 处罚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可实施处罚的种类: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登记机关 五、已经登记的户外广告,未按《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在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 处罚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可实施处罚的种类: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登记管理机关 六、违反《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 处罚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可实施处罚的种类:缴销《户外广告登记证》,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登记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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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使用处罚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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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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