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07年12月3日在《深圳商报》发布了《关于吊销逾期未出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的听证告知公告》(深工商公告 [2007]8号),下列企业在公告期限内未向我局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吊销下列企业的营业执照。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对本局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公告送达后的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公告送达后的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特此公告。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单请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网(http//www.szaic.gov.cn)、深圳市企业信用网(
www.szcredit.cn)和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栏查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