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延长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减免期限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日期: 2008年02月05日 【字号
深价联字〔2008〕9号
 
各物价分局,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延长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减免期限的通知》(粤价[2008]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物价局  深圳市财政局
二○○八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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