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价联字〔2007〕18号
各物价分局,各区卫生局、财政局,全市各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1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四届六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规范和调整我市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市定指导价格范围内,制定本单位具体的医疗服务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自主确定医疗服务价格,报市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二、利用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档次,引导患者合理分流,形成分级医疗、双向转诊以及“大病在医院、小病在社区”的机制。除挂号费、诊查费、取暖费、空调降温费、氧气吸入费、尸体料理费、尸体存放费、离体残肢处理费、人工煎药费、煎药机煎药费以及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项目不分价格档次外,其他医疗服务项目按四档价格制定,即:1、执行第一档价格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医疗服务价格执行省定医疗服务最高限价;2、执行第二档价格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医疗服务价格在省定最高限价基础上下调5%;3、执行第三档价格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医疗服务价格在省定最高限价基础上下调10%;4、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举办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执行第四档价格,其医疗服务价格在省定最高限价基础上下调20%。具体价格见《深圳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附件1)。
三、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结合行政隶属关系,对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的价格档次进行分类。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深圳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档次名单》(附件2)规定的相应价格档次收费。今后,新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级别认定以及现有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需要变更级别的,由市卫生部门提出初审意见,会同市物价、财政、社保、监察部门共同确定。
四、《深圳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说明”中的加收金额(不包括“说明”中的加收比例),按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相应价格档次的下调比例计收,即:1、执行第一档价格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省定加收金额收取;2、执行第二档价格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省定加收金额下调5%收取;3、执行第三档价格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省定加收金额下调10%收取;4、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举办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按省定加收金额下调20%收取。
五、《深圳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除外内容”中,未明确规定可另外计费的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等,一律不得另外收费。已明确规定可另外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按医疗机构实际购进价格加规定差率计收:单件购进价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加收10%;单件购进价1000元以上的,实行累进差率,首1000元(含1000元)部分加收10%,1000元以上部分加收8%,单件加收部分最高不得超过800元。患者需使用另外计费的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将价格、预计使用的数量等情况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并由患者或其家属确认,患者或其家属没有确认的,不得收费。
六、医疗机构在《深圳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外开展的新增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按照市物价局、市卫生局《转发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价[2006]29号)和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抓紧推进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工作的通知》(粤价[2006]305号)的规定办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七、计划生育手术价格,按市物价局、财政局、计生办、卫生局《关于计划生育手术收费标准的通知》(深价联字[2003]25号)(附件3)规定执行。
八、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及住院病人每日费用清单制度。要将主要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在显眼位置予以公示,全面推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设立电子触摸屏和计算机查询系统供群众查询,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透明度;要按统一的《住院病人费用明细清单式样》的格式(附件4)逐笔登记,做到一日一清,并免费向病人或其家属提供,其中,医疗服务必须载明对应的医疗服务项目编码、名称、计价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药品和允许另外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必须列明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和金额。每日费用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患者,一份留医疗机构。
九、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价格管理人员,实行医疗服务收费责任制和收费人员挂牌亮证制度。要严格按照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定的服务内涵、服务范围开展医疗服务,严禁分解项目、随意套用项目和擅自提高价格标准。对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依法进行查处。
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改进内部管理,加强医德医风教育,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杜绝滥检查、滥开药等不良现象,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十一、本次医疗服务价格调降部分与原价格总体水平比较发生的减收金额依照财政预算管辖权限,由各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安排专项补助。
十二、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深圳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2.深圳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档次名单
3.关于计划生育手术收费标准的通知
4.住院病人费用明细清单式样
深圳市物价局 深圳市卫生局 深圳市财政局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